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顺序是什么样的?
分类:新闻资讯 阅读:14次 时间:2024-10-31
针对分公司所背负的债务问题,通常起初应由分公司自身的财产承担起清偿责任。
然而倘若分公司的财产无法足额偿还债务,总公司则有责任承担起补充清偿的义务。
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,主要缘由在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所以其在法律层面的民事责任常常需要由总公司来负责。
相关法律条款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十四条
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,依照其规定。
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,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;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,不足以承担的,由法人承担。
下一篇:欠的借款利息要怎样给对方打条子?
相关信息
- 企业破产,企业的员工该找谁索赔 [2025-08-07]
- 做担保人,有哪些不得不担的责任 [2025-08-07]
- 贷款人死亡后,钱该向谁要? [2025-07-27]
- 借贷合同,想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行不行 [2025-07-27]
-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由谁还款 [2025-07-20]
- 债务人死亡债务谁来还钱 [2025-07-20]
- 贵阳收债公司:多个股东怎么承担债务 [2025-07-13]
- 共同债务离婚时可以由一人承担吗 [2025-07-13]